2007年6月12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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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陷害他人 害人终将害己
富长东

  为报复他人,竟故意向公安机关作伪证诬告陷害,以致被害人无辜被缉捕羁押。近日,因作伪证构成诬告陷害罪的韩某被温州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6月11日,韩某被押解往监狱服刑。
  2006年7月31日晚上10时许,韩某所在的瓯海某眼镜厂老板韩甲(另案处理)因经济纠纷与龙某等人发生争吵,随后韩甲打电话叫人将龙某砍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为帮韩甲逃避打击,韩某想到多年前在广东务工时被当时的管理人员刘某辞退,便提议找人作伪证陷害刘某。因韩某等人的伪证,致使刘某被批准刑拘并上网缉捕。今年1月6日,刘某在江西被当地警方抓获。1月15日,警方查清事实真相后,立即将刘某释放,但已致刘某无辜被羁押长达10日之久。
    今年5月16日,温州瓯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韩某的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韩某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意图使与其有私怨的人受到刑事追究,不仅严重地干扰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致使他人无辜被羁押,也让他自己身陷囹圄。此案再次警示人们:一定要遵纪守法,切莫害人害己。

  相关链接:《刑法》第243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